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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
› 第18條
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18條
申請及取得認證之驗證機構及訓練機構,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 二、評鑑、追查、複查作業費。 三、年費。 四、證明書費。 前項費用之金額,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第一項費用,申請者未按規定繳納,不受理其申請;經認證通過,未按規 定繳納,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未繳者,註銷其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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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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