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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
› 第19條
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19條
第 四 章 附則
依照本辦法所收取之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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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認證證明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證。認證證明書如有遺失或滅失時,得申請補…
第18條
申請及取得認證之驗證機構及訓練機構,應繳納下列費用:一、申請費。二、評鑑、追查、複查作業費。…
第20條
本辦法相關之認證作業程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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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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