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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前條各款之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一、青底圓形之圓心為白日體之圓心。 二、白日體半徑與青底圓形半徑,為一與三之比。 三、白日體圓心至白尖角光芒頂,其長度與白日體半徑,為二與一之比。 四、白日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間之青圈,其寬度等於白日體直徑十五分之一。 五、每道白尖角光芒之頂角為三十度,十二角為三百六十度。 六、白尖角光芒之上下左右排列,應正對北南西東方向,其餘均勻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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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中華民國國旗,依憲法規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其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一、旗面之橫度與縱度,…第17條國徽、國旗之製造,除依照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尺度比例外,並應依照後附之比例圖表及尺度標準。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中華民國國徽國旗之制式及使用依本法之規定。第2條中華民國之國徽,定為青天白日。其式如左:一、圓形、青白色。二、白日居中,並有十二道白尖角光芒…第4條中華民國國旗,依憲法規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其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一、旗面之橫度與縱度,…第5條國旗之旗桿,白色,配金黃色圓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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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