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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中華民國國旗,依憲法規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其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一、旗面之橫度與縱度,為三與二之比。 二、青天為長方形,其面積為全旗之四分之一。 三、長方形之青天中置國徽上之白日青圈,及十二道白尖角光芒,其白日體圓心,位於長方形青天縱橫平分線之交點上。 四、白日體半徑與青色長方形之橫長,為一與八之比。 五、青圈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之位置及尺度比例,準用第三條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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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條國徽、國旗之製造,除依照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尺度比例外,並應依照後附之比例圖表及尺度標準。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中華民國國徽國旗之制式及使用依本法之規定。第2條中華民國之國徽,定為青天白日。其式如左:一、圓形、青白色。二、白日居中,並有十二道白尖角光芒…第3條前條各款之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一、青底圓形之圓心為白日體之圓心。二、白日體半徑與青底圓形半…第5條國旗之旗桿,白色,配金黃色圓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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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