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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第7條

門首懸國旗時,應懸掛於門楣之左上方。旗桿與門楣,成三十度之角度。 如用兩面國旗時,可交叉懸掛於門楣之上,或並列於大門兩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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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