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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 第9條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第9條
第 二 章 使用
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旗幅之大小,及旗桿之長短,須相等。本國旗居外國旗之右,外國旗居本國旗之左,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居上。 國旗與其他旗幟並用時,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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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其他條文
第6條
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國旗於國父遺像之上。
第7條
門首懸國旗時,應懸掛於門楣之左上方。旗桿與門楣,成三十度之角度。如用兩面國旗時,可交叉懸掛於…
第8條
室外懸掛國旗之時間,自日出起,至日落時止。
第10條
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適當地點,樹立旗桿,每日升降國旗。
第11條
升降國旗之儀式如左:一、全體肅立。二、唱國歌。三、升(降)旗-敬禮。(有樂隊或軍號時,得奏樂…
第12條
國民遇升降國旗時,應就地肅立,注目致敬。各種車輛,除火車、救火車、救護車、軍警追捕車,或應援…
第13條
天雨時,除特殊情形,必須懸掛國旗外,應將國旗降下。雨停後,再行升上。其不在規定升降時間內,不…
第14條
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
第15條
駐外使領館,海軍艦隊,暨船舶之升降或懸掛國旗,依本法規定辦理。並依國際慣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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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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