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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2條

中華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為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間之海域。 前項專屬經濟海域包括水體、海床及底土。 中華民國之大陸礁層為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至大陸邊外緣之海底區域。 前項海底區域包括海床及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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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