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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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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5條
中華民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享有並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之生物或非生物資源之主權權利。 二、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之管轄權。 三、海洋科學研究之管轄權。 四、海洋環境保護之管轄權。 五、其他依國際法得合理行使之權利。 中華民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享有並得行使利用海水、海流、風力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活動之主權權利。 中華民國在其大陸礁層享有並得行使舖設、維護或變更海底電纜或管線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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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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