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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第22條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22條
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探測儀器及資料。 經許可後,違反許可之內容、目的或
第九條
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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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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