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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依照政府簽訂之國際紅十字公約,並基於國際紅十字 會議所決議各項原則之精神,以發展博愛服務事業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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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輔佐政府辦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戰時傷兵之救護及戰俘平民之救濟。二、關於國內外…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為法人。第3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以白地紅十字為標幟,除國際紅十字公約有規定者外,其他公私機關及社團概不得使用…第4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輔佐政府辦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戰時傷兵之救護及戰俘平民之救濟。二、關於國內外…第5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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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