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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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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4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輔佐政府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戰時傷兵之救護及戰俘平民之救濟。 二、關於國內外災變之救護與賑濟。 三、關於預防疾病增進健康及減免災難之服務。 四、合於
第一條
規定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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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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