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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3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以白地紅十字為標幟,除國際紅十字公約有規定者外, 其他公私機關及社團概不得使用,並禁止作為商業上之製造標及商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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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