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 第2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為法人。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依照政府簽訂之國際紅十字公約,並基於國際紅十字會議所決議各項原則之精神,以…第3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以白地紅十字為標幟,除國際紅十字公約有規定者外,其他公私機關及社團概不得使用…第4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輔佐政府辦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戰時傷兵之救護及戰俘平民之救濟。二、關於國內外…第5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 第1條看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