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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18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員分左列各種: 一、名譽會員:有特殊功績或捐獻經總會理事會認可者。 二、基本會員: (一) 總會分會支會發起人或個人照章繳納一次會費者。 (二) 普通會員照章繳納會費滿十年以上者。 三、特別會員:醫藥護理及其他社會工作人員照章繳納一次會費或志願義 務服務卓著成績者。 四、團體會員:團體照章繳納常年會費者。 五、普通會員:個人照章繳納常年會費者。 六、少年會員:未成年國民照章繳納常年會費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會員,為終身會員,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會員,為常 年會員,各種會員繳費標準由總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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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