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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17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監事五人至七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設常 務監事一人至三人,由監事互推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支會設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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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