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 第6條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6條

各單位執行法令如有疑義,應與有關單位研商,或洽請主管機關解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