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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7條

各單位舉行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秘書長核閱後分送之。 奉指派代表長官或本府出席其他機關舉行會議之人員,對涉及本府基本立場之事項,應事先請示原則,會後並應將開會情形簽報上級長官鑒察,並知會有關單位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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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