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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標準化認證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 一、蒐集、編譯認證相關之國際規範。 二、調查研析國內符合性評鑑需求。 三、規劃新興認證領域、認證制度及建立新興認證制度。 四、代表國家協商、簽署國際認證相互承認協定或提供相關技術諮詢服務。 五、參與國際認證組織會議、活動及訓練國際認證人才。 六、全國符合性評鑑資料庫之建立及維持,並提供諮詢服務。 七、其他認證相關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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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