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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公告委託事項後,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標準專責機關申請受託辦理認證業務。 標準專責機關應成立評鑑小組,受理申請者資格條件之書面審查,並依軟硬體設施、專業技術能力及相關受託業務之執行能力,執行實地評鑑。 經前項審查、評鑑結果符合者,標準專責機關得於擇優議價後,報請主管機關委託其辦理認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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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標準專責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以建構符合國際規範及發展趨勢之認證環境,提升認證業務效能:一、前…第3條主管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標準化認證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一、蒐集、編譯認證相關之國…第4條受託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國內合法設立之公益法人。二、依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建立認證制度…第6條受託機構不得將受託事項再委託。受託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未涉及公權力行使部分交由…第7條標準專責機關得隨時稽核受託機構執行受託業務,每年至少稽核二次,受託機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第8條受託機構於受託期間內如有重大變故或其他原因,足以影響受託事項之執行時,應即通知標準專責機關,…第9條受託機構於契約期間內經標準專責機關依第七條稽核結果符合,主管機關得於委託契約屆滿前三個月內通…第10條受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契約:一、未能有效維持第四條規定之資格條件。二、…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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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