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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 第4條
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第4條
受託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國內合法設立之公益法人。 二、依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建立認證制度,並據以實施認證業務,且已簽署國際或區域認證組織相互承認協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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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契約:一、未能有效維持第四條規定之資格條件。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標準專責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以建構符合國際規範及發展趨勢之認證環境,提升認證業務效能:一、前…
第3條
主管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標準化認證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一、蒐集、編譯認證相關之國…
第5條
主管機關公告委託事項後,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標準專責機關申請受託…
第6條
受託機構不得將受託事項再委託。受託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未涉及公權力行使部分交由…
第7條
標準專責機關得隨時稽核受託機構執行受託業務,每年至少稽核二次,受託機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
第8條
受託機構於受託期間內如有重大變故或其他原因,足以影響受託事項之執行時,應即通知標準專責機關,…
第9條
受託機構於契約期間內經標準專責機關依第七條稽核結果符合,主管機關得於委託契約屆滿前三個月內通…
第10條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契約:一、未能有效維持第四條規定之資格條件。二、…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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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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