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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10條

中華民國政府基於國家利益或安全,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 前項特定海域之範圍及暫停無害通過之期間,由行政院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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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