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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13條

在用於國際航行的臺灣海峽非領海海域部份,中華民國政府可就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制定關於管理外國船舶和航空器過境通行之法令︰ 一、維護航行安全及管理海上交通。 二、防止、減少和控制環境可能受到之污染。 三、禁止捕魚。 四、防止及處罰違犯中華民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令,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之行為。 前項關於海峽過境通行之法令,由行政院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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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