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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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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