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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進兩岸民間交流事項之支出。 二、兩岸民間交流活動之補助及獎助。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兩岸民間交流,兼指港澳地區及其他海外地區所 辦理之兩岸交流活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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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