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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基金設置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召集人一人,由陸 委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就陸委會副主任委員中指 派一人兼任之。 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召集人遴聘中央有關機關代表及熟諳大陸事務之學術 機構或文教、工商團體負責人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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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