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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退休
從業人員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前條第二款規定,退休之從業人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所致者,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二、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如下: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者,給與三十個基數,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半個基數,其剩餘年資滿半年者以一年計,未滿半年者不計;合計最高以三十五個基數為限。 (二)依前條第一款規定應即退休之從業人員,其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其剩餘年資滿半年者,以一年計算,未滿半年者,給與一個基數。 (三)依前條第二款規定應即退休之從業人員,其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其剩餘年資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退休金之給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計算之工作年資,不論勞動基準法施行前與施行後,合計不得超過十五年。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退休金給與之基數,合計總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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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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