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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 第14條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14條
第 四 章 遴用陞遷
各級主計人員之陞遷應依主計人員陞遷序列表之規定辦理。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各級主計機構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高低依序辦理甄審。 第一項陞遷序列表,由總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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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
各級主計機構職務出缺,除依輪調或陞遷規定辦理外,遴用新進人員時,應具擬任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並…
「遴用陞遷」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陞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陞任較高之職務。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第12條
各級主計機構職務出缺,除依輪調或陞遷規定辦理外,遴用新進人員時,應具擬任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並…
第13條
各級主計人員參加總處及各級主計機構之職缺甄審(選)時,總處單位主管或一級主辦人員曾任應徵人員…
第15條
各級主計機構主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第16條
各級主計機構主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
第17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陞遷應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主辦人員並應具備領導、協調及表達能力。
第18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遴用、陞遷,應經任免權責機關(構)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規定程序辦理,有關甄…
←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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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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