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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17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陞遷應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主辦人員並應具備領導、協調及表達能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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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