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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12條

第 四 章 遴用陞遷
各級主計機構職務出缺,除依輪調或陞遷規定辦理外,遴用新進人員時,應具擬任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並以績優者為優先。 各級主計機構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於辦理陞遷前,應報由該職缺核派權責之主辦人員決定擬辦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 二、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二人以上相互間調任之人員。 前項、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本機關,依下列各款職務之任免核定權認定其範圍: 一、總處核派之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非主管職務。 二、總處核派之總處及各級主計機構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主辦(管)以上職務。 三、總處核派之各直隸行政院中央三級機關主計機構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非主管職務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下主辦職務。 四、依規定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派之該一級主計機構及其所屬各級主計機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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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規定…

「遴用陞遷」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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