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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13條

第 四 章 遴用陞遷
各級主計人員參加總處及各級主計機構之職缺甄審(選)時,總處單位主管或一級主辦人員曾任應徵人員之主管一年以上者,或應徵人員之現任直屬主辦人員,得主動或依應徵人員請求,就其實際表現情形填具推薦表,依派免權責送請總處用人單位或其他用人機關(構)一級主辦人員參考。但辦理參加其所屬薦任(派)第九職等以上職缺甄審(選)人員資績評分之各該一級主辦人員,不得就該職缺填送推薦表推薦人員。 應徵人員如未能獲得前項人員推薦,但確實具有個人擬參加該職缺甄審(選)之特殊原因或具體理由時,得填具推薦表自我推薦。 前二項推薦表不得作為應徵人員參加甄審(選)之條件,其推薦內容並不得作為考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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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之請核單、月報表及推薦表之格式,由總處定之。

「遴用陞遷」的其他條文

第11條各級主計人員之陞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陞任較高之職務。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第12條各級主計機構職務出缺,除依輪調或陞遷規定辦理外,遴用新進人員時,應具擬任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並…第14條各級主計人員之陞遷應依主計人員陞遷序列表之規定辦理。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第15條各級主計機構主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第16條各級主計機構主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第17條各級主計人員之陞遷應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主辦人員並應具備領導、協調及表達能力。第18條各級主計人員之遴用、陞遷,應經任免權責機關(構)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規定程序辦理,有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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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