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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21條

第 五 章 職務遷調
各級主辦人員之職期,定為四年,期滿確有連任必要者,得連任一次;連任已達四年仍有延長任期必要者,應層報總處核准。但連任或延長任期期間經逐年檢討有不符第二項規定情形者,應辦理遷調。 前項所稱連任或延長任期必要,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三年內屆齡退休,或已提出申請退休有案。 二、本人重病須長期治療。 三、家庭遭遇重大變故。 四、業務上有留任需要。 五、因機關地處偏遠、離島地區或其他特殊原因而無適當職務可資遷調。 六、配合政策辦理組織調整事宜。 公營事業機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主辦人員,得與各級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主辦人員相互調(轉)任者,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職期遷調。其餘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人員,授權各該一級主計機構視業務需要或其他規定辦理職務遷調。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各級主計人員經其他機關指名商調時,於原服務機關實際任職滿六個月者,具任免核定權之總處或一級主…

「職務遷調」的其他條文

第19條總處及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本機關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主計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第20條各級主計機構主辦職務出缺,應儘先配合辦理職務遷調。第22條屆期遷調之各級主辦人員,應於每年一月至三月主動協商其他屆期遷調之主辦人員,依程序報請權責機關…第23條任免權責機關(構)應就前條擬遷調人員之服務成績及業務需要予以遷調,成績特優者,並得遷調較重要…第24條職務遷調人員,應依限赴任,除確因情形特殊,經陳報權責機關(構)核准者外,逾期應視情節輕重予以…第25條各級主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職:一、受記過以上處分,不宜仍在原單位服務。二、人…第26條各一級主計機構得視實際需要另訂補充規定,並報總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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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