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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24條

職務遷調人員,應依限赴任,除確因情形特殊,經陳報權責機關(構)核准者外,逾期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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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