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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19條

總處及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本機關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主計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總處單位主管與所屬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遷調。 二、各級主辦(管)人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三、各級主辦人員與上級主計機關(構)主管人員之遷調。 四、各級佐理人員之遷調。 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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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