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 第26條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26條

第 五 章 職務遷調
各一級主計機構得視實際需要另訂補充規定,並報總處備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規定…

「職務遷調」的其他條文

第19條總處及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本機關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主計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第20條各級主計機構主辦職務出缺,應儘先配合辦理職務遷調。第21條各級主辦人員之職期,定為四年,期滿確有連任必要者,得連任一次;連任已達四年仍有延長任期必要者…第22條屆期遷調之各級主辦人員,應於每年一月至三月主動協商其他屆期遷調之主辦人員,依程序報請權責機關…第23條任免權責機關(構)應就前條擬遷調人員之服務成績及業務需要予以遷調,成績特優者,並得遷調較重要…第24條職務遷調人員,應依限赴任,除確因情形特殊,經陳報權責機關(構)核准者外,逾期應視情節輕重予以…第25條各級主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職:一、受記過以上處分,不宜仍在原單位服務。二、人…
← 第25條看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