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 第4條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政府徵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之政府興建各類住宅,依下列方式 辦理安置災區受災戶: 一、以核定售價讓售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再據以出租或配住。 二、參考市場行情訂定租金租予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再據以出租 或配住。 三、直接作為出租或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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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