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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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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政府徵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之政府興建各類住宅,依下列方式 辦理安置災區受災戶: 一、以核定售價讓售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再據以出租或配住。 二、參考市場行情訂定租金租予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再據以出租 或配住。 三、直接作為出租或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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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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