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 第30條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30條

救濟性住宅借住人應於借用關係消滅日之次日前將住宅騰空返還出借機關 ,逾期未騰空,其室內物品視為拋棄,逕依廢棄物處理;其遷離日以直轄 市或縣 (市) 政府實際點收住宅之日為準。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