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 第6條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稱弱勢戶,包括下列各類: 一、第一類:列冊低收入戶。 二、第二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政府當年度最低 生活費用標準,未達標準之一‧五倍,且其所有不動產價值在新臺幣 三百九十萬元以下者。 三、第三類: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定應予安置並報經內政部核定者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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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