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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出租住宅
出租住宅安置之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位於斷層帶、土石流危險區或其他地質脆弱地區之受災戶。 二、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拆除,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 、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者。 三、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受災戶。 四、災區公共建設拆遷戶。 五、位於無法分割之共有土地、祭祀公業土地、臺拓地、頭家地、實驗林 地、公有土地或無自有土地之受災戶。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應予安置並報經內政部核定者。 受災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安置出租住宅: 一、原有建築物經依據九二一地震重建區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輔導之都市 更新、震損集合住宅修復補強、拆除及重建、個別住宅重建、農村聚 落重建或原住民聚落重建等各方案辦理或完成住宅重建者。 二、已參加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者。 三、已申請九二一震災重建家園融資貸款者。 四、已獲配國民住宅者。 五、本人或配偶有其他自有住宅者。 臨時住宅之現住戶於臨時住宅拆除時,得申請安置於出租住宅,不受前二 項規定限制。但已完成重建、重購或另有安置者,不得申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申請承租住宅者,應備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一份。三…第18條出租住宅之承租人申請承購出租住宅者,應備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及身分…

「出租住宅」的其他條文

第8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出租住宅時,應公告之,其公告事項如下:一、申請資格。二、出租住宅之坐…第9條申請承租住宅者,應備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一份。三…第10條出租住宅之租金,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住宅坐落地段、面積、樓層,並參考鄰近地區房地租金及其…第11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出租住宅時,應通知承租人限期繳交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第12條出租住宅之租賃期限最長三年。承租人得於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續租。前項租賃期限合計不得逾…第13條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遲延繳納租金次數累計達六次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不同意其續租。第14條出租住宅承租人死亡,得由其死亡時戶內符合承租資格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換約續租。前項換約續租應自原…第15條出租住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隨時終止租約,收回住宅:一、將住宅作非…第16條出租住宅承租人應於租賃關係消滅日之次日前將住宅騰空返還出租機關,逾期未交還者,其租賃保證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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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