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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 第11條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第11條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辦理社員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補助項目如下: 一、研習費或宣導費。 二、場地費。 三、住宿費。 四、雜支費。 五、租車費。 六、材料費。 七、稿費。 八、加班費。 前項補助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 標準表之規定,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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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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