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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第13條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申請第十一條補助時,應檢具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 第九款之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經核准補助金額後,依規定 撥款,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將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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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