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拆遷辦法 › 第2條

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拆遷辦法 第2條

臨時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鄉 (鎮、市) 公所提報拆遷計畫至該管 縣 (市) 政府,縣 (市) 政府審查同意後應將該計畫提報內政部備查。 一、未經整併之空戶數逾原興建戶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經整併後之空戶數逾現住戶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 四、有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虞者。 前項拆遷計畫由縣 (市) 政府提報者,應將該計畫逕報內政部備查。 第一項拆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拆遷方式。 二、資源回收。 三、廢物棄置。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臨時住宅之拆遷方式應具備或載明下列事項:一、整併前及整併後之配置圖。二、拆除期程。三、拆除數…第4條臨時住宅拆除前,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應徵詢原興建、捐贈之機關(構)或團體回收或拆…第5條臨時住宅發包拆除前,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應評估其回收利用,其可再回收利用者,得作…第6條臨時住宅拆除後,其剩餘之廢棄物,由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督導承包拆除廠商依廢棄物清…第7條坐落同一處之臨時住宅,於全部拆除完竣後,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應於一個月內,將土地…第8條臨時住宅解除列管後,土地如有違法使用情事,應由各縣(市)政府依法確實查處。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看 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拆遷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