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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拆遷辦法 第6條

臨時住宅拆除後,其剩餘之廢棄物,由各縣 (市) 政府或鄉 (鎮、市) 公 所督導承包拆除廠商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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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