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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第27條

申請臨時工作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停止給付: 一、給付期間已就業者。 二、違反用人單位之僱用規定經其解僱者。 申請臨時工作津貼者,每週得有一日之有給求職假。 第一項津貼之給付數額及期限及工作時數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標 準表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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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