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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第31條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有不實之情事,應追回已給付之津貼,二年內不得再申 領本項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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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