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 第24條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第24條
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且國民中學畢業之災區失業且為負 擔家計者,得申請臨時工作津貼。 災區失業者如為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 工作能力者及青少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優先安排推介臨時工作。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3條
看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全文
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