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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48條

災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得減免土地 增值稅。其減免之規定,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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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