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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6條

災區進行土地重新規劃或整理時,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劃定範圍限制 或禁止該範圍內建築;其限制或禁止之期限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三個 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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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