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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65條

各級政府機關因重建工程或相關措施所需,得繼續徵用緊急命令期間所徵 用之物料或人員,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繼續徵用之補償,依緊急命令期間徵用之補償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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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