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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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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九十七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之基準,規定如下︰┌───┬─────────┬────…第3條前條金額單位為新臺幣。第4條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之基準辦理;臺北縣縣轄市,得比照臺北市之基準辦理。金門…第5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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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