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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乳品食品工廠(以下簡稱乳品工廠)之產品如左: 一、鮮乳。 二、脫脂乳。 三、全乳粉。 四、加糖乳粉。 五、脫脂乳粉。 六、調製乳粉。 七、調味乳粉。 八、淡煉乳。 九、加糖全脂煉乳。 十、加糖脫脂煉乳。 十一、乳油。 十二、乳酪。 十三、乾酪。 十四、調味乳。 十五、醱酵乳。 十六、合成乳。 十七、其他乳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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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